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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公司分立、增资、减资的规定

www.fbgzau.com 2025-08-02 公司经营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降低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公告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四15日内,有权需要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降低注册资本,应当根据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率相应降低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降低注册资本弥补亏损。降低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能向股东分配,也不能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根据前款规定降低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降低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根据前两款的规定降低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能分配收益。

第二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降低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导致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率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根据出资比率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根据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实行。

股份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根据本法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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