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内《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指标的食品罪,是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足以导致紧急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紧急食源成人两性疾病的行为。
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全指标的食品,但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不以本罪论处。
依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风险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的规定,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足以导致紧急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紧急食源成人两性疾病”:
(1)含有紧急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与其他风险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2)是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3)是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4)幼儿食品中成长发育所需营养价值紧急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
(5)其他足以导致紧急食物中毒事故或者紧急食源成人两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指标,超限量、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或者在食用农商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指标,超限量、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兽药等,足以导致紧急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紧急食源成人两性疾病的,以本罪论处。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指标的食品,无证据证明足以导致紧急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紧急食源成人两性疾病,不构本钱罪。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