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整形纠纷的定性
美容整形纠纷的性质是什么到底是医疗损害赔偿还是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这一问题的解答直接关系到本案的法律适用、鉴别机构的确定与举证责任的分配等一系列问题,对案件的处置具备基础性用途。对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怎么看不一,一般觉得有否定说和一定说两种说法。
否定说主要从美容整形和一般医疗的差异性入手,将美容整形纠纷一律定性为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他们觉得,只有以诊疗疾病为目的的行为才能称为医疗行为,因而也只有基于疾病诊疗与与疾病诊疗有关的事情而发生的纠纷才是医疗纠纷。那种为追求形体美而非治疗目的的美容手术不是医疗行为,当事人因此而发生的争议也不是医疗纠纷。
一定说则觉得医疗美容是特殊医疗合同,他们在承认医疗美容合同与普通医疗合同的特殊性的同时,倡导根据主体标准对美容引发的纠纷进行一分为二的处置,即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是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非医疗机构进行的美容是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理由大致有两个:1、伴随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医疗范围的进步范围,已大大超越以诊疗为目的的普通医疗。以美容为目的的整形手术、非治疗性堕胎手术等虽然不具备诊疗目的,但这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医疗性质,也不影响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2、虽然医疗美容通常而言不是一种必需的、容易见到的医疗行为,而是一种改变自我形象、恢复、保持健康状况的医疗消费行为,但因为其运用了医学理论和技术办法,因而发生的纠纷也归为医疗纠纷的一种。很多省市的司法界也认同了这种看法。
大家觉得,第二种看法更为合理。美容虽然确实具备普通医疗不具备的特点,如治疗的紧迫性不同,疗效的客观性不同等,但它们中的大多数毕竟是通过医学技术方法来达成治疗目的,与普通医疗行为的本质没不同。假如可以适用医疗纠纷的有关法律,则举证责任为医方,对于病人的保护也更为有利,因此,根据主体是不是是有资质的从业者进行区别是不是是医疗纠纷是适合的。